一、制定背景
人民调解在处理校园伤害纠纷案件中具有特有优势和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事先预防和有效化解校园纠纷,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积极有效作用,厘清明确校园伤害纠纷调解的流程和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有关要求,市教育局起草《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的出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12号令)、《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1〕93号)、《〈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22〕16号)、《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潍办发〔2015〕22号)等相关文件依据。
三、出台目的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特有优势和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校园纠纷,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
四、重要内容
(一)《办法》健全完善了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联合成立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办法》明确了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指导、设立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各县市区分别设立相应的校园伤害纠纷调解工作机构,各级各类学校设立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明确负责的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
人民调解员由各级校调委选聘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组成,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校园伤害纠纷调解经验。
(三)《办法》厘定了各相关部门在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职责
明确7个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各级党委政法委将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评价,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核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审理校园伤害纠纷相关案件、促进矛盾化解工作;检察院负责依法对校园伤害纠纷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伤害纠纷的有效预防、化解和调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校园伤害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置和配合化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主动协助校调委开展工作,妥善化解校园伤害纠纷;信访部门负责校园伤害纠纷的诉求收集和协调指导工作。
(四)《办法》规范了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
校园伤害纠纷当事人可书面申请校调委进行调解,校调委自受理之日起一月内调解终结。
到期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经校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办法》还注明了其他注意事项
校调委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矛盾纠纷: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立案受理,拟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或者已经解决的;三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四是其他不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